終止權係屬形成權之一種,因此勞工將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時,即發生形成之效力,毋須雇主同意,雇主不得拒絕或延後勞工離職,且勞基法無禁止契約終止日在例休假日,因此勞工如將終止契約日期明確通知雇主後,即發生契約終止之效力,雇主如有變更或調整之必要時,應再與勞工協商並取得同意,否則如雇主任意提前勞工離職日期,將有違法終止契約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