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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離職時,雇主要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可以拒絕嗎?

  • 更新日期:2025-09-03
問題 勞工離職時,雇主要求簽訂競業禁止條款,可以拒絕嗎?
答案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略以,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二、雇主如認為在勞工離職後,有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必要時,應參照前開規定與勞工誠信協商約定之,不可以強迫勞工簽署。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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