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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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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5/09/22

勞工因職業災害治療、休養期間,給予公傷病假。其請假期間工資,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原領工資補償相關規定辦理。

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失能、傷害或疾病時,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規定給予補償。但如同一事故,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或其他法令規定,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

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導致傷病、醫療、失能、死亡、失蹤事故,可以申請職災保險給付,按照有無加保等狀況有不同給付、津貼與補助。

不服勞保局職災保險給付之核定者,得於核定函送達之翌日起60日內,經由勞保局向本部申請審議。

不服本部職災保險給付爭議審議之審定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經由勞保局向本部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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