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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

  • 更新日期:2024-01-04

為推動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業務,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免除勞工及工會在經濟上之障礙,以增進勞工及工會運用裁決機制之意願,本部於110年12月15日修正「勞動部補助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名稱並更名為「勞動部補助勞工及工會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交通費實施要點」

一、補助對象:

(一)向本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勞工。
(二)向本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
(三)向本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勞工或工會之代理人。

二、補助項目及範圍:

(一)補助申請人為勞工或代理人時,補助項目為補助申請人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四十四條或第四十六條規定,出席不當勞動行 為裁決案件調查會議或詢問會議,所支應自住居所至會議地點之往返交通費。補助申請人為工會時,補助項目為工會之代表人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調查會議或詢問會議,所支應自住居所至會議地點往返交通費。

(二)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代理人申請本要點之交通費補助者,每次調查會議或詢問會議補助出席人數,以二人為限,並以提出申請之順序定之。

三、補助基準:

(一)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人員住居所在離島、遇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飛機。
(二)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票價覈實報支。
(三)搭乘公、民營客運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四)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四、申請時點:申請人依據本要點申請補助者,至遲應於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裁決決定書或和解書送達後三十日內,以書面方式檢具下列文件,向本部提出申請及辦理核銷:

(一)出席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會議往返交通費補助申請書(附件一)。
(二)核銷應備文件如下:
        1. 切結書(附件二)。
        2. 交通費支出清單(附件三)。
        3. 交通費支出之證明文件(附件四)。
        4. 其他經本部認定之必要文件。

 

申請補助前,請注意遵守下列事項,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規定而受處罰:
一、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二)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二、前項(二)、(三)之補助案件,申請人應「主動」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按,業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資料區,請下載填妥後,併附於申請文件提出,以免違法受罰)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2-01-05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 交通費補助要點附件四(支出證明文件黏貼單) odt pdf
  • 交通費補助要點附件三(支出清單) odt pdf
  • 交通費補助要點附件二(切結書) odt pdf
  • 交通費補助要點附件一申請書 odt pdf
  • 1100129329發布令 pdf
  • (110.12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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