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服務經費補助辦法及申請書表
- 更新日期:2025-03-03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有關「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及相關申請書表,可至本部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s://childcare.mol.gov.tw 資料下載專區查詢。
申請補助前,請注意遵守下列事項,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規定而受處罰:
一、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二)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二、前項(二)、(三)之補助案件,申請人應「主動」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按,業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資料區,請下載填妥後,併附於申請文件提出,以免違法受罰。】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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