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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1期

  • 更新日期:2021-11-03

專題報導

  • 振興經濟與人力投資

     

    2007年起,美國次級房貸風暴所引發的全球金融海嘯席捲全球許多國家。金融海嘯除了造成失業率上升,國人薪資所得減少等立即衝擊外,更令人擔憂的是它會藉由二個途徑來損害我國的人力資本。其一是當民眾因金融海嘯而失業時,其原先擁有的工作技能可能會因久未使用而生疏,此即人力資本的折舊效果;其二是企業與民眾可能因所得減少而無力進行人力資本投資,或者因對未來景氣看壞而不願投資人力資本。有鑑於此,政府相關單位陸續「立即充電計畫」、「充電加值計畫」、「立即上工計畫」、「培育優質人力促進就業計畫」等措施。

     

政策法規

  • 行政院勞委會2010年施政目標

     

    勞委會以「提升人力素質,營造友善工作環境,促進勞資和諧,實現勞動尊嚴」為使命,期為勞工建構「平等、人性、安全、尊嚴」的勞動生活。年度施政目標包括:一、保障勞動者平等機會;二、打造人性化工作環境;三、建構職場安全;四、提升就業安全;五、增進勞動權益與尊嚴;六、提升為民服務品質。

     

  • 注重性別工作平等  婦女勞動權益大步走

     

    我國隨著女性教育程度的大幅提升、產業結構轉型、社會邁向高齡化及少子化的背景下,婦女勞動議題日見重要性,對婦女勞動的定位亦重新予以思考。勞委會對於婦女勞動議題不僅努力追求達成「男女平等」目標,更要求「自由、公平、尊嚴」的實踐。

     

  • 社會的基石,勞工的靠山  勞工保險年金制度

     

    台灣早在1950年即已建立勞工保險之現代社會安全體制,甚至被認為是亞洲四小龍中,於推動社會安全領域中極具成效者。其中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於2008717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0911施行,使台灣的社會安全制度更臻健全,是繼歐、美、日等國家之後,邁入先進國家新的里程碑,勞工及其遺屬生活將可獲得更好的保障。

     

  • 就業保險法修正,提供勞工安心、安定、安全的就業環境

     

    適逢全球金融風暴衝擊國內經濟環境及勞工失業日益嚴重之際,勞委會提出「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於2009331由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同年51起實施。此次修正係就業保險法施行以來規模最大之變革,除新增婦女勞工引頸企盼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外,更針對失業週期較長之中高齡及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延長失業給付請領期間,且失業勞工如有扶養眷屬,可加給給付或津貼,以提供勞工於嚴峻的失業狀況下,更周全的就業安全保障。

     

新聞瞭望

  • 從預防失業的角度出發  僱用安定措施規劃

     

    「僱用安定」一詞,因200951修正施行之「就業保險法」,有了法源的依據。就業保險法修正案提出之時,金融海嘯尚未發生,當時乃因學者建議可考量將僱用安定措施增列為政府部門因應SARS、限水危機等特殊狀況的工具,而在研訂相關子法的同時,適逢2008年下半年以來的全球金融風暴,對於僱用安定措施的功能有了另一種思考方向。

     

  • 增加勞工職涯選擇 修正勞動基準法第53條

     

    我國勞動基準法規定之退休要件可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類;因應我國人口老化,為有效運用中高齡人力資源,於2008516由原60歲延長至65歲。另為避免影響企業人力新陳代謝,同時,兼顧勞工職涯選擇之權益,復於2009422修正公布勞動基準法第53條自請退休,增訂「勞工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10年以上年滿60歲」,亦得自請退休。

     

  • 安胎休養請假  維護勞工工作權

     

    為落實人性化勞動條件及保障懷孕勞工的勞動權益,勞委會已完成修正「勞工請假規則」。依該規則新增訂第4條第2項「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含原位癌)採門診方式治療或懷孕期間需安胎休養者,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之規定,懷孕勞工有流產之虞者,經醫師診斷需安胎休養,其治療或休養期間,併入住院傷病假計算,該條文自201056生效。

     

  • 我國對於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具體措施

     

    我國對於外籍勞工之權益保障,一向視同本國人民,不因國籍不同而有所歧視,且秉持基本權益公平正義原則、工作權益國民待遇原則及生活權益一視同仁原則。其中,對其勞動條件、生活及工作權益訂定相關法規及保護措施,包括:一、成立「直接聘僱聯合服務中心」;二、建置訪視員業務;三、成立外勞諮詢服務中心;四、實施提前終止聘僱關係驗證機制;五、加強宣導外勞法令及相關權益。

     

  • 全力降低職業災害

     

    為強化工作環境安全,促使職業災害率加速降低,達到美、日等工安標竿國家之水準,勞委會擬定「職業安全衛生促進方案」,實施期間自2009年起至2011年底止,為期3年,並設定於2011年降低勞保職災千人率至千分之四以下之政策目標。

     

  • 發布單位:綜合規劃司
  • 發布日期:2010-06-3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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