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辦理哺集乳室與托兒服務經費補助辦法及申請書表
- 更新日期:2022-08-19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23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
一、哺(集)乳室。
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有關「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勞動部補助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作業須知」及相關申請書表,可至本部企業托兒與哺(集)乳室資訊網https://childcare.mol.gov.tw 資料下載專區查詢。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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