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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相關假別請假及工資權益
- 婚假、喪假、普通傷病假、公傷病假、事假及公假:依據勞動基準法第43條及勞工請假規則相關規定,勞工如確有符合請假的事由,可以請假,請假期間工資依相關規定辦理。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可以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 ※部分工時勞工,婚、喪、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之時數,得參考下列方式計給:按勞工平均每週工作時數除以40小時乘以應給予請假日數乘以8小時。
- 強化勞工病假權益保障新措施:(自115年1月1日施行)
-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1項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未超過10天的部分,除本規則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從其規定者外,雇主不得因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而為不利之處分。
-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2項規定,勞工因請普通傷病假而受有不利處分者,雇主對於該不利處分與勞工請普通傷病假行為無關的事實,負舉證責任。
-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之1第3項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1年內超過10天的部分,雇主為相關人事考核時,仍應以勞工的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及實際績效等綜合考量,不得僅以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作為考量因素。
- 新制懶人包及相關問答
- 請普通傷病假之全勤獎金扣發
- 依據勞工請假規則第9條第2項規定,勞工請普通傷病假(妊娠未滿三個月流產未請產假,而請普通傷病假除外),扣發全勤奬金應按「請普通傷病假日數」依比例計算。但勞雇雙方另有優於法令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 QA問答專區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5-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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