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部門各業原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進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 更新日期:2021-10-20
勞動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勞動條1字第1040130177號令
核釋勞動基準法第三條規定,有關公部門各業原依「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進用之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特殊教育相關助理人員(不包括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及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自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查「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及助理人員遴用辦法」,業經教育部102年9月9日臺教學(四)字第1020127647B號令發布廢止,自102年9月11日廢止生效日起,上開人員即非屬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7年6月23日勞動一字第0970130317號令所稱依教育人員法令進用之編制外教學、研究及專業等不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人員。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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