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可否併計疑義
- 更新日期:2021-10-20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可否併計疑義
資料提供單位: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業務類別: | 2.法規及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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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類別: | 2.3解釋令/工作年資 | 資料提供者: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主 題: |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可否併計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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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八年八月卅一日台八八勞動一字第00三七二九六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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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行政院核示:有關各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之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得否採計為休假及退休年資等問題,請本部依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規核釋逕復。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適用本法前已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應合併計算。故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之年資,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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