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核算方式
- 更新日期:2021-10-20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核算方式
資料提供單位: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業務類別: | 2.法規及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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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類別: | 2.3解釋令/工作年資 | 資料提供者: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主 題: |
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於公務人員退休法修正後之勞工年資核算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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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台勞動三字第一○九一七一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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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其退休金核算方式,前經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三日(七六)台內勞字第四八八二四三號函釋在案,茲以修正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十六條之一第一項規定:「公務人員在本法修正施行前後均有任職年資者,應前後合併計算。 但本法修正施行前之任職年資,仍依原法最高採計三十年。本法修正施行後之任職年資,可連同累計,最高採計三十五年。」故勞工改變為公務人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不足公務員退休年資上限者,就其不足部分,再另以其曾任勞工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核給退休金。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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