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計算疑義
- 更新日期:2021-10-20
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計算疑義
資料提供單位: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業務類別: | 2.法規及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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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類別: | 2.3解釋令/工作年資 | 資料提供者: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主 題: |
公營事業勞工改變為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年資計算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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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
內政部七十五年八月二十一日台內勞字第 四二九二七六 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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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營事業單位勞工改變為原事業單位「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若該事業單位適用之退休辦法,對於「勞工」部分年資與「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之年資,有併計退休金之規定,則依其規定辦理。若無併計規定者,則於其嗣後退休時發給退休金,其標準依不同身分階段分別計算,即屬於「勞工部分」之年資,依勞動基準法辦理,屬於「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之年資,依公務員法令規定辦理。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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