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入營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其服役期間是應否併計工作年資
- 更新日期:2021-10-20
勞工入營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其服役期間是應否併計工作年資
資料提供單位: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業務類別: | 2.法規及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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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類別: | 2.3解釋令/工作年資 | 資料提供者: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主 題: |
勞工入營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其服役期間是應否併計工作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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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七月三日台82勞動一字第三五五○六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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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內政部役字第八一七七二九號函釋略以:「兵役法施行法第七十二條第三款中段:『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上者,其原屬學校機關或公私事業機構之底缺得免保留』之規定,即志願留營繼續服役三年以內者,依法應予保留底缺,本項所指志願留營者係指服義務役期滿後,志願留營繼續服役者始得適用。如係應征應召服役期間,志願轉服士官役者則無上述規定之適用。」,本案勞工於義務役期間內轉服志願役,事業機構自得免保留其底缺,故其服役年資應否合併計算,仍請依內政部上開函釋辦理。 2.至於「在營服役期間」是否包含勞工服義務役期間志願轉服士官役之情形乙節,查內政部 79.01.24 台 (79) 內役字第七六三二九二號函說明二已有詳細解釋。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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