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簽訂團體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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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日期:2024/02/16
勞動三法自100年5月1日修正施行以來,其中團體協約法特別增設勞資任一方如有違反誠信協商及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時,他方可透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尋求救濟。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機制運作迄今已歷時將近十年,涉及團體協約法第6條誠信協商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件,亦已累計百餘件,因此,經蒐集歷年來相關裁決實務案例、各級法院判決與行政機關見解後,依照「團體協商之當事人」、「團體協商之協商代表」、「何謂誠信協商義務(包含無正當理由拒絕協商)」及「違反誠信協商之不當勞動行為」等四個部分編排及分類歸納,編撰完成「團體協約法誠信協商義務參考手冊」,彙整出涉及不當勞動行為的諸多態樣,並將裁決、判決或函釋重點內容摘錄。
本手冊經過多位專業勞動法律師與學者協助該部共同編製,除提供勞資雙方國內現階段重要團體協商法律見解外,更期望可引導勞資雙方朝向理性、雙贏的協商過程,避免勞資任一方發生類似的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降低勞資爭議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