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協約係指雇主或有法人資格之雇主團體,與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依團體協約法所定程序,以約定勞動關係及相關事項為目的所簽訂之書面契約。另,如工會與雇主就調整事項經勞資爭議處理法所定程序,經調解成立或作成仲裁判斷,則依法視為當事人間之團體協約。
關於團體協約之內容,勞雇雙方可以參考同法第12條所例示之得約定事項,例如勞動條件(例如:工資、工時、津貼、獎金、調動、資遣、退休、職業災害補償撫卹等)、企業內勞動組織之設立及利用、工會之組織及運作、企業設施之利用、申訴制度、安全衛生、企業福利及其他勞資雙方間共同遵守之事項等,皆可作為勞資雙方團體協商事項。
團體協約具有保障工會會員勞動權益、提升勞動條件,也有助於勞資關係的穩定、和諧,可視為創造勞資雙贏的良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