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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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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2/16
  • 勞動契約如何認定

    一、勞動契約之定義

          勞動基準法第2條規定,勞動契約指約定勞雇關係而具有從屬性之契約。

    二、勞動契約採實質認定

          事業單位與勞務提供者得本於契約自由原則,約定勞動契約、承攬契約或委任契約等不同勞務契約類型,但其法律關係是否為勞動契約,應就個案事實及整體契約內容,依從屬性之高低實質認定,不受契約之形式或名稱拘束。本部已於108年11月19日訂定「勞動契約認定指導原則」及「勞動契約從屬性判斷檢核表」,明示從屬性特徵之各項要素,以協助契約當事人及勞工行政主管機關予以釐清、判斷。

  • 定期契約認定
  • 工作年資併計
  • 試用期之約定
  • 調動工作之五原則
  • 最低服務年限條款之約定
  • 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約定

    一、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要件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9條之1規定,雇主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應符合以下要件:

        1、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2、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3、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4、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違反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2年,逾2年者,縮短為2年。

    二、約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之合理補償須考量事項

            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3規定(105年10月7日增訂),雇主提供勞工遵守離職後競業禁止之合理補償,應就下列事項綜合考量:

        1、每月補償金額不低於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百分之五十。

        2、補償金額足以維持勞工離職後競業禁止期間之生活所需。

        3、補償金額與勞工遵守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範圍及就業對象之範疇所受損失相當。

        4、其他與判斷補償基準合理性有關之事項。

           前項合理補償,應約定離職後一次預為給付或按月給付。

  • 勞動契約之終止
  • 預告期間及預告工資之計算
  • 服務證明書

  勞動派遣指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締結契約,由派遣公司供應要派單位所需人力以提供勞務。派遣公司與派遣勞工具有勞雇關係,必須負起勞動基準法上的雇主責任。要派公司對於派遣勞工,僅在勞務提供的內容上有指揮監督權,兩者間不具有勞動契約關係,例如A人力銀行供應人力至B科技公司廠區,受B指揮監督從事生產製造工作。

  社會各界關心勞動派遣的議題,主因企業過度濫用勞動派遣之情形頻傳,且勞動派遣之三方關係,不同於傳統勞雇關係,因而現行勞工法令無法充分保障派遣勞工相關權益,本部刻正積極推動派遣勞工保護法制化,立法重點就是在:1.要派單位與派遣單位負共同雇主責任;2.同工同酬等「均等對待」原則;3.合理限制勞動派遣使用之比率;4.建立派遣業者之管理機制等,以最能達到保障派遣勞工就業安全及兼顧雇主使用彈性之方向來推動立法。

  於立法完成前,本部亦陸續推動相關行政措施,包括行政指導、勞動法規教育、明確派遣及承攬定義及專案勞動檢查等,以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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