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勞工,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