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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保險普通事故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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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2024/02/16

依據勞工保險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年滿15歲以上,65歲以下,受僱於僱用5人以上廠、場、公司、行號及交通、公用、新聞、文化、公益、合作等事業單位及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之勞工,投保單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於到職當日為其辦理加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受僱於未滿5人之單位者,得準用本條例自願加保。

  考量我國已進入高齡化社會,再加以少子女化趨勢,政府為能建立一個完善的勞工保險保障體系,爰參酌各界意見、我國國情及先進國家年金制度實施經驗,規劃勞工保險年金制度,並自98年1月1日起勞工保險正式邁向年金化,讓終生辛勞的勞工於退休後能獲得長期的經濟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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