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約透明篇
- 更新日期:2026-07-20
為使外送員與外送平臺業者間簽署之外送服務契約更為公平、合理及透明,避免業者可片面變更外送員重要的權利義務事項,外送專法第4條已明定由政府訂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並賦予法規性效力,同時禁止業者單方面修改涉及外送員報酬、停權、契約終止、申訴制度等重要權利義務的契約條款,業者如有調整規劃時,應事先取得外送員同意,且不得以減少派單、停權或其他不利措施,迫使外送員接受契約變更。此外,業者應於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後7日內,提供外送員書面或電子形式的外送服務契約,以利隨時查閱契約內容,充分了解自身權利與義務。
本部已制定「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包含應記載事項10點及不得記載事項10點,內容涵蓋外送服務契約成立及變更、報酬計算及給付方式、停權及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外送員申訴及救濟制度、保險、申請支付投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之保險費、外送服務基本流程、專人服務聯絡方式、外送作業職業安全衛生及爭議處理機制等有關事項。未來外送平臺業者與外送員所簽訂之外送服務契約,如有違反「外送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相關規定者,違反部分將不生效力。
此外,外送專法亦分別授權交通部針對消費者訂定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濟部針對合作商家訂定合作契約範本,避免外送平臺業者利用其優勢地位,透過不公平條款將風險轉嫁予消費者或合作商家,共同促進外送產業健全發展。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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