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權及解約事由要透明篇
- 更新日期:2026-07-20
外送平臺業者如要對外送員停權,必須事先於外送服務契約約定相關停權事由及期間,並公開揭示,不能任意或無故作成決定。
- 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停權或為其他影響權益之不利決定之事由及期間時,應符合明確性、可歸責性、公平性及比例性原則,使外送員清出知悉其權利義務。
外送平臺業者單方面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事由,亦應符合外送專法第7條第1項規定事由,即限於外送員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性騷擾防治法、跟蹤騷擾防制法、刑法、道路交通相關法規、食品安全衛生法規或外送服務契約,且情節重大者,始得為之。且外送平臺業者在知悉外送員有前述重大違規情事,應於知悉後30日內作成終止契約決定,逾期即不得再以該事由終止契約。
外送平臺業者為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決定時,應通知外送員,通知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
1.事實要旨(包括理由及行為態樣)。
2.事實發生區間(該區間原則上不能超過3日)。
3.調查情形。
4.足以讓外送員自我檢視有無外送平臺業者業者所稱情事之事證。
5.停權或終止外送服務契約之生效日期。
6.申訴管道及申訴期間。
特別提醒,外送平臺業者為不利決定時,一定要先調查,在通知時也要明確告知申訴管道及申訴期間,讓外送員可於一定時限內救濟,以維權益。
此外,通知事項若有涉及檢舉人或相關第三人的隱私及安全,仍應於兼顧消費者及第三人的個人資料保護原則。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6-0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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