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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證明書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何不同?

  • 更新日期:2025-09-03
問題 服務證明書跟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有何不同?
答案

一、查勞動基準法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請求發給服務證明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係屬強制規定,如雇主拒絕發給服務證明書,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可處以罰鍰。
二、次查就業保險法第11條規定,「非自願離職」係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1)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2)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3)被保險人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1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者,視為非自願離職。如符合上開規定情形,雇主即應開立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
三、基上,服務證明書主要作為勞工日後求職時的職業資歷證明,其目的在於確保勞工能夠順利轉職用於勞工求職;而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主要係為勞工申請失業給付及相關政府補助之證明,兩者的主要目的不同 。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13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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