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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法律扶助

  • 更新日期:2024-01-04

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勞工或求職者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5,000元,資產總額不得逾300萬元(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不得逾500萬元】,得於提起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律師代理酬金。代理酬金扶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4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6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10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20萬元。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

相關訊息請查閱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申請補助前,請注意遵守下列事項,以免違反公職人員利益衝突法第14條規定而受處罰:
一、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二)對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依法令規定以公開公平方式辦理之補助。(三)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之補助。
二、前項(二)、(三)之補助案件,申請人應「主動」填列「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附於申請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如有違反,依同法第18條第3項規定,處新臺幣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按,業將「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置於本部全球資訊網/政府資訊公開/廉政專區/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專區/資料區,請下載填妥後,併附於申請文件提出,以免違法受罰)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15-05-17
  • 點閱次數:

檔案下載

  • 申請書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pdf
  • 共同申請名冊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pdf
  • 切結書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pdf
  • 領據 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代理之扶助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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