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法律扶助
- 更新日期:2023-10-03
勞工、求職者或工會因工會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事由所生爭議,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勞工或求職者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5,000元,資產總額不得逾300萬元(申請人名下之自住不動產不含計在內);工會前一年度流動資產不得逾500萬元】,得於提起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之律師代理酬金。代理酬金扶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4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6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10萬元。但因案件複雜經審核認有必要者,得增至20萬元。
同一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多數申請人個別申請代理酬金扶助,中央主管機關得合併為單一案件。
相關訊息請查閱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15-0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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