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或求職者因工會法第35條第1項第1款至第4款規定事由所生爭議,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且非屬有資力者(申請時每月收入總計逾新臺幣8萬元,資產總額逾300萬元),得於提起裁決申請之日起30日內,檢附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勞動部申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案件之法律代理酬金。代理酬金扶助標準如下: 一、個別申請者,每案最高4萬元。 二、共同申請者,每案最高10萬元。 相關訊息請查閱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扶助辦法。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發布日期:104-05-17 點閱次數:174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