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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併計疑義

  • 更新日期:2021-10-20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併計疑義
資料提供單位: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業務類別: 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 2.3解釋令/工作年資 資料提供者: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主  題:

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併計疑義

內 容

八十八年十二月七日台八八勞動一字第00五一0四四號函

  1. 有關各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斷續未連貫,其年資可否併計一節,請參考本部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八十七勞動三字第00二二八四一號函。

    ※八十七年六月十八日台八七勞動三字第00二二八四一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二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日起算,所稱勞工,乃適用該法之勞工,包括定期契約及不定期契約之勞工在內;所稱工作年資,係溯及適用該法之前,雇主及勞工若訂有數個勞動契約;其前後契約均未間斷,勞工連續工作,僅契約更換而已,則工作年資自最初受僱之日開使起算;前後契約若有間斷,則工作年資自間斷後所成立之契約開始之日起算。但勞雇雙方若有合併計算之約定者,從其約定。
     
  2. 本部八十八年八月卅一日台八十八勞動一字第00三七二九六號函所附本部同年六月三日台八十八勞動一字第00二二五八五號函影本說明三略以:「公務機構技工、工友曾任不合法令規定進用及按日計酬或按件計酬之臨時人員,不論其是否依法進用,其與公務機構間具有僱用關係者,自有該法之適用,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者,於適用該法後其年資應自受僱日起算。」上開規定係指技工、工友於同一機構曾任臨時人員年資,勞動契約如未有中斷之情形,於適用勞動基準法後,工作年資應予併計,至於該人員於擔任臨時人員期間從事之工作性質為何,與年資計算無關。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21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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