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服役前未辦理留職停薪,其服役前之年資是否仍須併入服務年資疑義
- 更新日期:2021-10-20
勞工服役前未辦理留職停薪,其服役前之年資是否仍須併入服務年資疑義
資料提供單位: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業務類別: | 2.法規及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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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案類別: | 2.3解釋令/工作年資 | 資料提供者: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主 題: |
勞工服役前未辦理留職停薪,其服役前之年資是否仍須併入服務年資疑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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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 容 |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一年七月廿三日台81勞動一字第二一五八七號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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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兵役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勞工在營服役期間享有保留底缺年資之權利。故勞工於接獲兵役徵集後,如已向雇主表示將入營之意思後,其權益即受兵役法之保障,爾後勞工役畢返回原事業單位工作之年資計算,則應依內政部前主管勞工事務時於七十五年八月八日台內勞字第四○八二九七號函釋辦理。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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