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 更新日期:2021-10-20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業務類別: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主 題:
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內 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台八十九勞動二字第○○三六○一八號函
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如有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得依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惟如勞工於停工期間受僱於其他事業單位並領取工資者,其領取之工資應予扣除。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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