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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者,仍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 更新日期:2021-10-20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業務類別: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主  題:
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者,仍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內 容
76.2.11台內勞字第四六八二五一號函

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發生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事實時,該事業單位內縱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者,應併同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享有申請墊償權利。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30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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