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者,仍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 更新日期:2021-10-20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業務類別: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主 題:
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者,仍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內 容
76.2.11台內勞字第四六八二五一號函
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八條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發生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事實時,該事業單位內縱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者,應併同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享有申請墊償權利。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30
- 點閱次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