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修正公布後,如勞工持憑該法修正生效後取得之支付命令申請墊償,是否仍符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債權證明文件疑義
- 更新日期:2021-10-20
資料提供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業務類別:2.法規及解釋
專案類別:2.3解釋令/工資
資料提供者: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主題:
有關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修正公布後,如勞工持憑該法修正生效後取得之支付命令申請墊償,是否仍符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債權證明文件疑義
內容
勞動部104年7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1426號函
一、查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前,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該法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基此,修正後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之確定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亦即確定支付命令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執行名義,但無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五、法院。」、「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第5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所定事項。」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51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爰支付命令應載有請求權人之債權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等事項。
三、再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所稱債權證明文件,依其文義,係指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之文件,且法律條文並未限定應為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者,則修正後之確定支付命令,固無既判力,惟依其記載應足以表彰債權之存在並具執行力,仍符合該辦法第9條債權證明文件之文義。
四、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5月20日台(86)勞動2字第02095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5-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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