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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欠工資墊償相關函釋

  • 更新日期:2021-10-20

Q:有關民事訴訟法第521條修正公布後,如勞工持憑該法修正生效後取得之支付命令申請墊償,是否仍符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之債權證明文件疑義
A:

  • 查104年7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公布前,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該法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後,第521條第1項規定:「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基此,修正後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之確定支付命令,僅有執行力而無既判力;亦即確定支付命令為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之執行名義,但無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之效力。
  • 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五、法院。」、「支付命令,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第5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所定事項。」為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5款及第514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爰支付命令應載有請求權人之債權金額及請求原因事實等事項。
  • 再查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略以:「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勞工請求墊償時,應檢附雇主積欠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債權證明文件;…。」所稱債權證明文件,依其文義,係指足以證明債權存在之文件,且法律條文並未限定應為確定判決或與確定判決具有同一效力者,則修正後之確定支付命令,固無既判力,惟依其記載應足以表彰債權之存在並具執行力,仍符合該辦法第9條債權證明文件之文義。
  • 本部改制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年5月20日台(86)勞動2字第020951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勞動部104年7月20日勞動條2字第1040131426號函)

Q:勞保局受理勞工工資墊償申請時,如發現雇主有未(欠)繳情事,得准完備補(提)繳要件後予以審核
A:
勞工保險局於受理勞工工資墊償申請時,如發現雇主有未(欠)繳情事,得准完備補(提)繳要件後予以審核。民國91年7月9日後,因雇主未提(補)繳基金,經勞工保險局核定不予墊償或未予受理,但尚可向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提異議而未提出者,以及已向本會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異議且於審議中者,得於完備補(提)繳要件後,重行向勞工保險局提出申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1年7月9日勞動2字第0910035172號令)

Q:雇主依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加保者,其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有關雇主部分免予提繳,亦不得墊償
A:
勞動基準法第28條第2項規定,雇主應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同條第一項積欠工資之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管理辦法第3條並規定,其係依勞工保險投保薪資總額萬分之2.5按月提繳。而查勞工保險條例第8條第3項規定,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得參加勞工保險,致勞保投保薪資包括該等雇主在內。
惟本會82年4月21日台82勞動2字第18638號函略以:「另事業單位負責人依勞動基準法第2條第2款之定義,係屬該法所定之雇主,應不得墊償…」。雇主既非屬該法所稱之勞工,自非屬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對象。參加勞保之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其既不得墊償,則應免予提繳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年9月14日台87勞動2字第040916號函)

Q:停工期間之工資是否為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範圍
A:
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6個月部分,如有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得依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惟如勞工於停工期間受僱於其他事業單位並領取工資者,其領取之工資應予扣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9年8月18日台89勞動2字第0036018號函)

Q:事業單位僱用之勞工,如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者,仍可申請積欠工資墊償
A:雇主已依勞動基準法第28條規定,按月提繳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發生勞工申請墊償積欠工資之事實時,該事業單位內縱有依法可免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者,應併同參加勞工保險之勞工享有申請墊償權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2月11台內勞字第468251號函)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0-09-0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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