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之制定,是為保障勞工工作權及調和雇主經營權,避免因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致勞工權益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並維護社會安定。
何謂大量解僱
指事業單位有勞動基準法第11條所定各款情形之一、或因併購、改組而解僱勞工,且有下列情形之一:
-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未滿3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10人。
-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3分之1或單日逾20人。
-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4分之1或單日逾50人。
- 同一事業單位之同一廠場僱用勞工人數在500人以上者,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所僱用勞工人數5分之1或單日逾80人。
- 同一事業單位於60日內解僱勞工逾200人或單日逾100人。
(前述各款僱用及解僱勞工人數之計算,不包含就業服務法第46條所定之定期契約勞工。)
大量解僱相關程序
- 雇主通報義務
- 事業單位大量解僱勞工時,應於符合前述規定情形之日起60日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
- 如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則不受60日之限制。
- 大量解僱協商
- 提出解僱計畫書之日起10日內,勞雇雙方應本勞資自治精神進行協商。
- 無法達成協議時,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應於10日內召集勞雇雙方組成協商委員會進行協商。
- 地方政府提供就業服務
- 地方勞政主管機關於協商委員會成立後,應指派就業服務人員協助勞資雙方,提供就業服務與職業訓練之相關諮詢。
- 未通報之罰則
- 事業單位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地方勞政主管機關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處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止。
大量解僱預警通報
為使主管機關提前知悉事業單位有大量解僱勞工之可能,以期提前因應並協助勞工,設有大量解僱預警通報機制,針對僱用勞工30人以上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相關單位或人員向主管機關通報:
- 僱用勞工人數在200人以下者,積欠勞工工資達2個月;僱用勞工人數逾200人者,積欠勞工工資達1個月。
- 積欠勞工保險保險費、工資墊償基金、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或未依法提繳勞工退休金達2個月,且金額分別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
- 全部或主要之營業部分停工。
- 決議併購。
- 最近2年曾發生重大勞資爭議。
(第1款、第3款、第4款及第5款為工會或該事業單位之勞工;第4款為事業單位)
禁止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 為確保勞動債權,事業單位於大量解僱勞工,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達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第12條所定之人數及金額,且經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
- 事業單位歇業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5或第6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其僱用勞工人數、勞工終止契約人數及積欠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或工資總金額符合第2條及前項各款規定時,經地方勞政主管機關限期令其清償,屆期未清償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函請入出國管理機關禁止其代表人及實際負責人出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