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解僱)類型 & 規定
- 更新日期:2025-09-04
- 勞動基準法第11條(雇主須預告及給付資遣費):
- 歇業或轉讓時。
- 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 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1個月以上時。
- 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 勞動基準法第12條(雇主無須預告及給付資遣費):
- 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 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 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 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 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3日,或1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 由於雇主資遣(解僱) 勞工的樣態多元且複雜,是否合法需要依個案事實判斷,如有判斷困難,請至「可以找誰幫忙?」專區尋求協助。★★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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