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應何時發給
資遣完整流程
雇主應該『在勞動契約終止後30日內發給』勞工資遣費,如果未依法定計算標準或期限發給,依勞動基準法第78條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第45條之1規定,處新臺幣30萬元以上150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令其給付;屆期未給付者,應按次處罰。
→ 舉例說明:
雇主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於7月10日預告資遣勞工A君,並告知最後一天上班日為7月20日,則雇主『應於A君離職後30日內發給』A君資遣費,即最晚應於8月19日將資遣費支付給A君。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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