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遣費給付標準
- 更新日期:2025-09-04
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或第14條及第20條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第84條、第85條規定終止時,雇主應發給勞工資遣費。
資遣費之工作年資採計,依勞動基準法第57條及第84條之2規定,以服務同一事業者為限,並自受僱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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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制資遣費:
- 適用資格:94年7月1日前已受僱於同一事業單位,並且「選擇繼續適用舊制」或「選擇適用新制,保留舊制年資」。
- 計算方式:依勞動基準法第17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相當於1個月平均工資之資遣費。依前開計算之剩餘月數,或工作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之。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 舉例說明:A君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基法退休金規定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舊制資遣費計約107,500元。
- 實際公式:30,000元×{3+〔(6+1)÷ 12 〕}=30,000元 × (3又7/12) ≒107,499.9元。
- 新制資遣費:
- 適用資格:94年7月1日以後「改選新制」、「初次就業」、「離職再受僱」或「受僱於94年7月1日以後始指定適用勞基法的單位」之勞工。
- 計算方式: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規定,每滿1年發給1/2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
- 舉例說明:A君勞工平均工資為30,000元,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工作年資為3年6個月15天,則新制資遣費計約53,125元。
- 實際公式:30,000元×1/2×{3+〔(6+15/30)÷ 12 〕}=30,000元× (1又37/48) ≒53,124.9元。
- 舊制+新制:
同時具有新、舊制年資之勞工,其資遣費則依上開規定分段計算後,再合計發給。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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