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書開立單位
- 更新日期:2025-09-04
- 雇主
依就業保險法第25條,雇主應提供離職證明書。 - 地方勞工行政機關
若雇主未依法提供離職證明書,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時,勞工仍可向地方勞工行政機關申請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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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33條向當地主管機關通報。
- 因離職事由發生爭議,已向勞務提供地之主管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仲裁,並已取得調解/仲裁紀錄。
- 關廠、歇業或雇主行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
- 如果雇主拒絕/遲未開立,且主管機關也難以查證確定,那就不能領失業給付嗎?
如果勞資雙方對於離職事由是「非自願離職」,還是「自願離職」有不同意見,無法確認離職原因,勞工可依就業保險法第23條及其施行細則第19條之3規定,檢附「調解經受理、提起訴訟等文件」,先行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失業給付。
- 發布單位:勞動關係司
- 發布日期: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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