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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生育補助要點

  • 更新日期:2025-12-10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我國少子女化對策計畫」,鼓勵國人生育,減輕家庭育兒經濟負擔,以發給勞工生育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予以協助,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辦機關為本部,其任務如下:

    (一)本要點之訂定、修正及解釋。

    (二)本要點之協調、督導及經費預算調控。

    (三)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三、本要點執行機關為本部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其任務如下:

    (一)本補助之宣導、審查、核發及申訴處理等事項。

    (二)資訊作業系統之規劃、建置。

    (三)本補助相關統計及分析。

    (四)其他依本要點應辦理事項。

四、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具中華民國國籍或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其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以後分娩或早產,並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者: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規定請領生育給付。

    (二)在勞工保險有效期間分娩或早產,未合於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而無法請領生育給付,且未符合本條例第三十二條第三項所定相關社會保險生育給付或因軍公教身分請領國家給與之生育補助請領條件。

      前項補助對象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香港居民或澳門居民,與其配偶離婚或其配偶死亡,所生子女已辦理我國戶籍出生登記者,得依本要點規定請領本補助。

五、本補助金額如下:

    (一)前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勞工保險生育給付加計本補助,合計發給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

    (二)前點第一項第二款之補助對象:發給十萬元。

前點補助對象分娩或早產為雙生以上者,本補助比例增給。

六、第四點所定補助對象,應於分娩或早產之翌日起五年內,依本條例或本要點規定,向勞保局申請勞工保險生育給付或本補助。

      第四點第一項第一款補助對象申請之補助,以與生育給付合併發給為原則。

      第四點第一項第二款補助對象申請之應備書件,準用本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六條規定。

七、申請本補助,經勞保局審查應予發給者,由勞保局匯入其指定之本人國內金融機構帳戶。

八、同一分娩或早產事故,同時符合本要點、相關社會保險或未參加社會保險者之同性質生育補助請領條件者,僅得擇一請領。

九、勞保局為辦理本補助需要,得派員查對相關資料,被保險人、投保單位及其他有關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保局不予發給本補助;已發給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之生育給付被撤銷或廢止。

    (二)規避、妨礙或拒絕查對。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之規定。

十一、本補助經費,由本部預先撥入勞保局指定專戶。

      依前點規定,應返還本補助之催收、清理,準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欠費催收及轉銷呆帳處理要點規定辦理;應收款項之註銷依中央政府各機關註銷應收款項、存貨及存出保證金會計事務處理作業規定辦理。

十二、本要點所需經費由公務預算支應,並於一百十五年度預算完成審議程序後動支,其後年度依預算法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25-12-0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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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勞工生育補助要點」(含發布令)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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