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於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第6條第1項規定以外雇主之員工(本國籍家庭幫傭、本國籍看護工作者或受僱於政府機關(構)補助專題研究計畫主持人,從事研究助理工作之人員)、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參加海員總工會或船長公會為會員之外僱船員等,得準用參加勞工職業災害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