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7: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的給付保障與現行規定有什麼不同?
- 更新日期:2022-04-29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提供醫療、傷病、失能、死亡及失蹤五種給付項目,其保障內容與現行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比較如下表。
新法 |
現行規定 |
|
---|---|---|
醫療給付 |
除依健保給付標準支付外,並提供健保給付之特殊材料自付差額保障。 |
依健保支付標準給付診療費用。 |
傷病給付 |
前2個月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00%;第3個月起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合計最長2年。 |
第1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資70%發給,第2年減為50%,合計最長2年。 |
失能年金 |
ü 年金按失能程度以平均月投保薪資一定比率發給,(完全失能70%、嚴重失能50%、部分失能20%)。 |
年金須評估終身無工作能力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並加發20個月補償一次金。 |
遺屬年金 |
ü 加保期間死亡,按平均月投保薪資50%發給。 ü 不符年金資格,發給遺屬一次金。 |
加保期間死亡,按平均月投保薪資*年資*1.55%計算,並加發10個月補償一次金。 |
- 發布單位:勞動保險司
- 發布日期:2022-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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