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停工之原因如係可歸責於雇主,而非歸責於勞工時,停工期間之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雇主因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如有可歸責於雇主原因之停工期間工資,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得依法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墊償之,惟如勞工於停工期間受僱於其他事業單位並領取工資者,其領取之工資應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