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勞動基準法第21條規定勞工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自114年1月1日起,基本工資由最低工資取代,依最低工資法第5條規定,勞工與雇主雙方議定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其議定之工資低於最低工資者,以本法所定之最低工資為其工資數額。故勞工每月於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工資,不得低於每月基本(最低)工資扣除因請假而未發之每日基本(最低)工資後之餘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