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包含國定假日及已排定之特別休假)工作者,其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或休假日出勤工作加給之工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或第39條規定所列標準計給之,並應於事實發生後最近之工資給付日或當月份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