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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或公民投票,雇主應如何給假?可否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

  • 更新日期:2021-11-24
問題 勞工參加公職人員選舉投票或公民投票,雇主應如何給假?可否調移至其他工作日放假?
答案

查為便利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勞工行使投票權,勞動部107年11月8日勞動條3字第1070131460號公告指定「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為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所定應放假日。

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投票日、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投票日及公民投票日」當日,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放假一日,工資照給;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一日,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而言。雇主如未依上開規定給假,可依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辦理。

前開規定旨在便於具投票權且當日原需出勤之勞工行使投票權。由於投票權僅能在投票日當天行使,該日無得與其他工作日對調。雇主於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

舉例說明,外籍勞工因未具投票權,故雇主可不給假。至具投票權之勞工,投票當日原經排定應該上班者,放假1日,若雇主在不妨礙勞工投票的前提下並徵得其同意,讓勞工出勤工作4小時,應加給4小時之工資。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1-25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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