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仍未休畢,是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是否能在遞延或折算工資?
- 更新日期:2025-07-08
問題 | 勞工之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仍未休畢,是否可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畢,是否能在遞延或折算工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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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4項規定,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如果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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