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工作屆滿1年即離職,雇主是否需給予滿1年7天特別休假?
- 更新日期:2025-07-08
問題 | 勞工工作屆滿1年即離職,雇主是否需給予滿1年7天特別休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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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勞動基準法第38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勞工自受僱之日起於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定期間之「翌日」如仍在職,即取得請特別休假之權利。前開特別休假係指勞工每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後所享有,不因年度中終止勞動契約,而影響該勞工最後在職當年基於上一年度服務滿一定期間所應給予之特別休假。但是勞工於新年度開始即終止勞動契約,因毋需出勤,自無新年度之特別休假。 例: 勞工甲於113年1月2日到職,繼續工作至114年1月2日如仍在職,工作年資已滿1年,即可取得年資滿1年之7日特別休假,如該勞工於114年1月1日即離職,則無工作年資滿1年之特別休假。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25-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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