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規則訂定後,是否會使得事業單位缺乏運作彈性,造成管理制度上的僵化?
- 更新日期:2021-10-20
問題 | 工作規則訂定後,是否會使得事業單位缺乏運作彈性,造成管理制度上的僵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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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 | 工作規則之內容係雇主依其事業性質所訂定之內部重要管理規定,影響勞工勞動條件權益甚鉅。因此工作規則須報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核備通過,始能公開揭示,修正時程序亦同。且雇主如欲變更降低工作規則中優於勞動基準法之勞動條件,應與勞方協商合意。所以已訂定於工作規則中之事項,無法隨時更改或變動,因此建議應具有一定「重要性」及「持續性」之事項始訂入工作規則中。事業單位內部若有些須不定期修改的項目,且非屬法律必要訂定項目,例如教育訓練、服裝儀容標準、服務規律、公司團體保險…等,應放在公司內部的管理辦法中較為恰當,毋須訂入工作規則中。另有關工資事項之規定如不違反勞基法第21~28條規定即為合法,至於調薪幅度、年終獎金、紅利發放之額度或標準等,若事業單位會按營運狀況而時常有所更動,為兼顧公司經營之彈性與工作規則之穩定性,宜做彈性之規定。 |
- 發布單位: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
- 發布日期:201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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