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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15年1月1日施行後,外國專業人才之退休金制度?

  • 更新日期:2025-12-12
問題 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自115年1月1日施行後,外國專業人才之退休金制度?
答案

Q1:何謂「外國專業人才」?
A1:依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4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指得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人,而所稱「專業工作」,如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1款所稱專門性或技術性之工作者(俗稱白領工作者,不包含中階與藍領工作者)。

Q2:外國專業人才適用的退休金制度為何?
A2:

  1. 依115年1月1日施行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第24條規定,從事專業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免取得永久居留資格,即可適用勞工退休金條例之退休金制度(以下簡稱勞退新制)。
  2. 因此,115年1月1日後新到職之外國專業人才,自到職日起即直接適用勞退新制,不需再取得永久居留之身分。

Q3:外國專業人才是否有選擇新、舊退休金制度的規定?
A3:

  1. 具有選擇勞退新、舊制之對象:115年1月1日以前,已受僱且仍服務於同一事業單位之外國專業人才,得於115年6月30日前,以書面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動基準法之退休金規定(以下簡稱勞退舊制)。
  2. 選擇後不得變更:外國專業人才一旦向雇主表明繼續選擇適用勞退舊制後,不得再變更為適用勞退新制。
  3. 未於期限內表明者:具有選擇權利之外國專業人才,若未於115年6月30日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屆期將自動適用勞退新制。

Q4:雇主需要辦理提繳勞退新制的對象?
A4:

  1. 雇主應辦理提繳勞退新制之對象:雇主應為下列外國專業人才,向勞保局辦理提繳作業:
    1. 115年1月1日後新到職者
    2. 經選擇適用勞退新制者
    3. 未於115年6月30日前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者
  2. 未表明者之申報期限:未於115年6月30日前向雇主表明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者,因已適用勞退新制,雇主應於115年7月15日前,向勞保局申報提繳。

Q5:已適用勞退新制或曾選擇勞退舊制之外國專業人才,能否再選擇一次勞退新、舊制?
A5:外國專業人才在115年1月1日以前,已經依法適用勞退新制,或是已經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退舊制者,將維持原本制度,不能向雇主要求重新選擇勞退新、舊制。

Q6:外國專業人才適用勞退新制是否有法令過度或銜接的規定?
A6:

  1. 為因應本次修法,另外訂有銜接規定,當外國專業人才於115年1月1日以前,依法已經取得永久居留資格者,並可向雇主表明繼續適用勞退舊制,但尚未表明者,選擇期間可再延長至115年6月30日。屆期若仍未表明,雇主應追溯至外國專業人才取得永久居留之日起,提繳勞退新制退休金。
  2. 舉例而言:108年2月1日到職之外國專業人才,於114年11月1日取得永久居留資格,依原規定需要在115年4月30日前選擇適用之退休金制度。但配合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規定,選擇期間得延長至115年6月30日。但如果屆期都沒有選擇,雇主須自114年11月1日起提繳退休金。

Q7:外國專業人才原適用勞退舊制,經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特別休假會受到影響嗎?
A7:依照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1條規定,外國專業人才在同一事業單位所累積的工作年資,在選擇適用勞退新制後,原先工作年資仍應予保留。因此,選擇適用勞退新制,並不會影響外國專業人才所累積的特別休假天數。

Q8:經選擇繼續適用勞退舊制,雇主有哪些義務需要辦理?
A8:若外國專業人才經選擇適用勞退舊制,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如:設立勞工退休準備金專戶、監督委員會及按月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等,外國專業人才亦須符合勞動基準法第53條要件後,始得申請退休及向雇主請領退休金。

Q9:要如何查詢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的其他規定?
A9:相關規定可至國家發展委員會所設置之「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及僱用法資訊專頁」(網址:https://foreigntalentact.ndc.gov.tw/Default.aspx)進行查詢。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25-12-12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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