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指導、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非屬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
決定或措施之相對人雖非特定,而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其範圍者,亦為行政處分。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一般使用者,亦同。
行政機關所為行政指導、單純之事實敘述或理由說明,未對外直接發生法律上效果,非屬行政處分。
1、行政救濟:人民對於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法向主管機關申請審議或提起訴願。
2、請願:人民對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得向職權所屬之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請願。
3、陳情: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1、訴願。
2、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保險爭議審議為訴願先行程序。不服勞工保險局有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權益之核定者,應先向勞動部申請審議;如不服保險爭議審定,再循序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3、性別平等工作法審議:性別平等工作法審議是與訴願程序相當之行政救濟程序。不服地方主管機關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所為之處分者,得選擇向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或逕行提起訴願。
1、訴願: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2、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受益人、支出殯葬費之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或診所對勞工保險局有關勞工保險、就業保險或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權益之核定發生爭議時,得申請審議。
3、性別平等工作法審議:雇主、受僱者或求職者對於地方主管機關經性別平等工作會審議後所為之處分有異議時,得申請審議。
1、訴願: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
(1)不服勞動部所屬機關有關勞動法令之行政處分: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2)不服勞動部之行政處分者: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3)不服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有關勞動法令之行政處分: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4)不服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有關勞動法令之行政處分:向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提起訴願。
2、勞工保險、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經由勞工保險局向勞動部申請審議。
3、性別平等工作法審議:向勞動部性別平等工作會申請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