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具審議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原核定影本,經由勞工保險局向勞動部申請審議。
2、經由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聲明爭議審議。但應於30日內補送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1、填具審議申請書,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原核定影本,經由勞工保險局向勞動部申請審議。
2、經由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聲明爭議審議。但應於30日內補送保險爭議事項審議申請書。
1、申請審議,應於勞工保險局核定送達之翌日起60日內為之。
2、申請人於勞工保險局核定送達之翌日起60日內,經由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申請審議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但應於30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3、審議之申請,以勞工保險局或本部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憑。
審議之決定,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但不得逾2個月。
補送審議申請書或依規定補正者,案件審議期間自補送或補正之翌日起算;未補送或補正者,自補送或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
不服保險爭議審定結果者,得於審定書送達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勞工保險局向勞動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