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填具訴願書,由訴願人簽名或蓋章,並檢附原行政處分影本,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向勞動部提起訴願。
2、經由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聲明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1、提起訴願,應自原行政處分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2、訴願人於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勞工行政救濟案件資訊整合平台線上聲明訴願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提起訴願。但應於30日內補送訴願書。
3、訴願之提起,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勞動部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
訴願之決定,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應於3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1次,最長不得逾2個月。
補送訴願書者,案件審議期間自補送之次日起算;依規定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送或補正者,自補送或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不服訴願決定者,得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管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或於訴願決定確定時起30日內向勞動部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