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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之規定為何?

  • 更新日期:2026-04-15
問題 性別平等工作法有關雇主設置托兒設施或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之規定為何?
答案
  • 性別平等工作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應提供下列設施、措施:(一)哺(集)乳室。(二)托兒設施或適當之托兒措施。
  • 設置「托兒設施」為雇主以自行或聯合方式設置托兒服務機機,包括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托嬰中心、幼兒園、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及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等機構。
  • 提供適當之「托兒措施」為雇主以委託方式與已登記立案之托兒服務機構簽約辦理托兒服務、雇主辦理職場居家式托育服務或提供受僱者育兒補貼,目的在協助員工解決托兒問題。
  • 雇主提供之托兒設施或措施,如符合「哺集乳室與托兒設施措施設置標準及經費補助辦法」之規定者,可向主管機關申請經費補助。有關申請辦法及相關表格可上本部企托網站查詢(網址:childcare.mol.gov.tw)
  • 發布單位:勞動福祉退休司
  • 發布日期:2014-12-17
  • 點閱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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