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低施行初期勞資雙方之保險費負擔,該法明定施行前3年按現行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適用行業別及費率表計收保費(111年公告之各行業職業災害保險費率平均為0.20%),第4年起再依精算結果據以調整費率。另針對僱用員工達50人以上之投保單位搭配採實績費率機制,以確實反映各行業別發生職業災害之風險程度,鼓勵雇主重視職業安全衛生,降低職業災害發生。